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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被惡意檢舉/申請性騷擾調查怎麼辦? (調查程序篇02)

2024/05/04 鄭育庭律師撰文

接續上篇文章,筆者就「調查程序階段」所需注意的事項,提供建議如下:

訪談時詳盡回答及記錄問題

於調查委員進行訪談時,請就委員提問的問題,以誠懇的方式詳盡回答問題,可針對事件的「人」、「事」、「時」、「地」、「物」分點回答,也能多論述一些與事實有關的背景故事,讓調查委員能瞭解你與對方是在何種情境或何種交情下會有這樣的言行舉止,舉例:是熟識朋友間的玩笑話,或情侶間的親密交談等,以前就常常會互相做互動。

在此筆者要特別提醒,如果你對於調查委員的提問不是很清楚,請再次確認委員提出的問題是什麼?請委員把問題敘述具體一些,不要在不清楚問題背景的狀況下,隨意回答問題,因你的回答,後續可能就是列為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

如果遇到不知道如何回答的狀況,請向委員表示「不清楚」或是「請待後續陳述意見」,或請先僅就有記憶的地方初步回答,後續再補充意見及書面資料,並請將委員詢問的問題用紙筆記錄下來,待回去查找資料後再陳述意見。

如果遇到不知道如何回答的狀況,請向委員表示「不清楚」或是「請待後續陳述意見」,或請先僅就有記憶的地方初步回答,後續再補充意見及書面資料,並請將委員詢問的問題用紙筆記錄下來,待回去查找資料後再陳述意見。

訪談後可聲請閱卷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程序的閱卷聲請,因這個程序為「行政調查程序」,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因此,既然為被申請調查人,得於訪談後向承辦人聲請閱卷。

聲請閱卷的「範圍」,依據教育部101年1月13日臺訓(三)字第1000234453號函:「該被申請調查人申請閱覽該調查案件之原始文書、調查會議之逐字稿及申請人學校公文等資料,依法除涉及申請調查人個人隱私(與本被調查案件無關部分)及足以識別相關當事人身分之資訊(性平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予保密外,其他與被申請人被調查事件有關之資料,倘為被申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3項規定,仍應准許閱覽(建議就其申請調閱之資料塗銷應予保密部分即可)。」

因此,若對於訪談會議時委員詢問的問題有疑慮,亦可於會後向承辦人聲請閱卷,確認申請案之原始文書(例如:學校公文資料、申請書等資料)、訪談錄音檔及訪談逐字稿(註:逐字稿於訪談會議後,承辦人也會主動交給你,讓你簽名確認逐字稿內容,但訪談錄音檔不會主動提供。),藉由閱卷來釐清事件案由及還原當時訪談的狀況。

甚至是發現調查委員於訪談時,有嚴重偏頗的狀況,有時亦須透過訪談逐字稿或錄音檔等證物,對於該偏頗的調查委員申請迴避(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

五、訪談後補充書面資料

依據筆者的經驗,一般校園性別事件的調查程序,若在案情不複雜的情況下,只會訪談雙方當事人一次,也就是調查委員基本上只會訪談申請人、被申請調查人各一次,除非有其他特殊的事實發生或申請人有新的指述或證物出現,不然通常只會安排訪談一次。因此,該次的訪談內容會是很重要、很重要的證據,也是認定事實的重要依據。

若你認為自己在第一次訪談時,回答調查委員的問題表現不佳或可能產生語意上的誤會時,筆者建議務必要在訪談會後提出書面意見(通常調查委員會要求在7日或10日內提出),並附上可以補充你個人論述的證據,這樣才能增加說詞的可信度,讓調查委員採信你的說詞。

又有時候校園性別事件的調查程序,從訪談雙方當事人到調查委員作成最終事實認定,會經過一段漫長的時間,調查委員對你訪談當時的陳述會漸漸不復記憶(雖然訪談會錄音,也有逐字稿),但筆者認為若能於訪談後,將你的說法作成完整的書面資料,這樣有助於調查委員於後續討論時,能迅速掌握訪談時你的說法及意見,若一併附上證物也能間接增加你的說法的可信度。

六、可委任律師陪同訪談

承如上述,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程序為「行政調查程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因此,不論是校園性別事件的「申請人」或「被申請調查人」均可以委任律師陪同訪談,此為法律明文之權益。

依據筆者擔任數校調查委員的經驗,有越來越多的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會委任律師出席訪談會議,好處是有律師陪同參加訪談程序,當下較能平緩自己的情緒,不會那麼緊張,律師也能協助確認調查委員詢問的問題,降低誘導或是偏頗的情況發生,事前也能先跟律師討論策略及回答內容,避免有掛一漏萬的情況發生;事後亦能透過律師協助整理證物等書面資料提交給調查小組,能讓調查小組迅速釐清事實,並說服調查小組採信有利的說詞。

不過,筆者在這邊要特別提醒的是,律師「陪同出席」訪談會議,是在訪談會議的「最後階段」讓委任律師陳述意見,因此你的委任律師是在此段時間內彙整及總結你的說詞。

換言之,也就是調查小組在訪談的次序上會「最先」訪談被申請調查人及詢問問題,等你全部回答完後,才會接續讓委任律師進行「最後的意見補充」,而非由律師「幫你回答全部的問題」,此點跟一般訴訟程序由律師「代替」當事人回答問題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你仍然必須就調查委員所詢問的問題初步回應及陳述意見,後續再由律師幫你做意見的補充及彙整,而律師要如何要在這個極短的「最後陳述意見時間」,將你的意見精準到位地補充說明,或將案情向調查委員們精闢分析,此時就考驗律師承辦校園性別事件的經驗及功力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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