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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stone Law Firm

221 被惡意檢舉/申請性騷擾調查怎麼辦(調查程序篇)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2026/03/18蕭逸華律師撰文

# 漆黑的會議室裡,如何點亮那盞屬於你的探照燈?

在那場名為「性平調查」的風暴中,你感覺自己像一個被矇上眼睛的鬥士,被推入一個完全漆黑的競技場。你聽得見周圍的風聲,卻看不見對手的身影。你被告知,基於「保密原則」,你不能知道是誰指控了你,也不能看到他們說了什麼。你只能憑著記憶的碎片,去回應那些不知從何而來的、冰冷的提問。

你覺得這不公平,你覺得自己被剝奪了所有防禦的武器。但你不知道的是,法律,在這片看似絕對的黑暗中,為你,留下了一盞最小、卻最關鍵的探照燈。這盞燈,就藏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4條第8款的文字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一場最關鍵的攻防:當「要旨」,成為你唯一的武器

這句話,像一段繞口的咒語,但它翻譯過來的意思,卻是你在这場不對等戰爭中,最重要的權利。它意味著,調查小組,**「可以」**,也**「應該」**,在不洩漏對方身分的前提下,將對方的指控或證詞,整理成一份摘要,讓你閱讀,或至少,用口頭的方式,告訴你重點。

讓我們走進每個角色,看看這盞「探照燈」,如何照亮他們的路:

【行為人的視角:終於看見了靶心】

你被指控在迎新活動上,對學妹有不當的肢體接觸。你腦中一片空白,你那天跟幾十個學弟妹都打了招呼,你完全不知道,是哪個互動,出了問題。在訪談中,你只能像個傻瓜一樣,反覆地說:「我沒有」、「我不記得」。

【身歷其境】這時,你的律師,或你自己,向調查小組提出了請求:「委員,為了協助釐清事實,可否請您將申請人所指控的『不當肢體接觸』的具體行為、時間、地點,以『告以要旨』的方式,向我們說明?」於是,委員告訴你:「申請人指稱,在晚會的團體遊戲環節,你從她身後,將手搭在她的肩膀上,並碰觸到她的後頸。」那一刻,你的記憶,終於有了焦點。你想起來了,那是因為她在遊戲中快要跌倒,你情急之下,扶了她一把。你終於,可以不再空泛地否認,而是針對這個「具體的行為」,提出你當時的「情境」與「動機」。你的辯護,終於有了靶心。

【被害人的視角:終於對上了那塊遺失的拼圖】

你提出了申請,但行為人,在訪談中,全盤否認。他甚至說,你對他,一直都很有好感,是你主動靠近他的。你感到氣憤,卻又無力。你不知道,他到底,對委員們說了些什麼謊話。

【身歷其境】在你的第二次訪談中,調查委員對你說:「行為人表示,在事件發生前一週,你曾傳LINE訊息給他,詢問他週末是否有空。他認為,這是你對他釋出善意的信號。」聽到這裡,你才恍然大悟。你想起來了,你那天傳訊息,是因為你們小組的報告,需要跟他討論。你立刻,從手機裡,翻出了完整的對話紀錄,證明了你那天,是在跟他討論報告,而不是約他出去。你成功地,用一份完整的證據,擊破了他片面的、惡意的謊言。

法律最精巧的設計:在「保密」與「透明」之間,找到那條鋼索

為什麼法律不直接規定「必須」提供,而只是說「得」?這正是法律最精巧,也最無奈的設計。

因為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即使是「去識別化」的資訊,也可能,因為事件的獨特性(例如,全校只有你們兩人單獨出差),而直接暴露了對方的身分。因此,法律給予了調查小組裁量的權力,讓他們在「保護當事人」與「保障程序權益」之間,走那一條最艱難的鋼索。

但你必須知道,「得」,不代表他們「可以不做」。當資訊的揭露,對於「發現真相」是「必要」的時候,他們就「應該」做。而你的工作,就是去說服他們,現在,就是那個「必要」的時刻。

你該如何,點亮那盞屬於你的探照燈?

這項權利,同樣,不會自動掉下來。你必須,主動,且有技巧地去爭取。

(一)**在訪談前,就書面提出請求**:在回覆開會通知時,就一併以書面,提出你的請求:「為協助調查,本人請求於訪談時,能閱覽或被口頭告知另一方陳述之要旨。」

(二)**在訪談中,抓住時機,再次提出**:當你感覺到,你因為資訊不足,而無法有效回答問題時,就是你再次提出請求的最佳時機。你可以說:「委員,對於這個問題,因為我並不清楚對方是指哪個具體事件,我無法做出準確的回應。可否請您,就對方所指稱的內容,告以要旨?」

(三)**將你的請求,清晰地,錄進官方音檔裡**:你的每一次請求,無論被同意或拒絕,都務必,大聲、清晰地說出來,確保它被官方錄音記錄下來。如果他們拒絕,這將成為日後,你主張程序有重大瑕疵的、最有力的證據。

別讓黑暗,吞噬了你說出真相的權利

最後,請務必記住:你不是來參加一場記憶力大考驗的。一個公正的調查,應該是建立在資訊相對等的基礎上。當你感覺自己身處黑暗時,不要害怕,勇敢地,去尋找那盞法律為你留下的、微小,卻足以照亮前路的探照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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