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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被惡意檢舉/申請性騷擾調查怎麼辦?(救濟程序篇01)

2024/05/04 鄭育庭律師撰文

一、如果不服性平會的調查結果(或懲處建議),可以提出「申復」進行救濟:

上回篇章,我們提到了調查程序的小技巧及注意事項,雖然有了這些周全的準備,但有時調查結果會不如預期,而當我們不服性平會的調查結果(可能是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違反專業倫理」屬實)或對於懲處建議(可能是終身解聘或記過等懲處)不服時,可以依照性平教育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得以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起「申復」。

一旦提起「申復」後,「申復」程序會由一組全新的申復審議小組委員(跟調查小組一樣,通常由3人組成)組成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會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並非由原調查小組的成員審理,類似於司法的上訴審理程序一樣,由獨立及全新的專家學者組成,重新對於「原調查程序是否有重大瑕疵」或「是否有影響原調查結果的新事證」進行審理,讓這個性別事件得以重新進行檢視,以符合公平原則。

 

二、「申復」可以怎麼主張?

有關提起「申復」的理由,依照性平法第37條第3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由此可見,條文中具體規範得以申復有理由、重新啟動調查的法定類型有二,其一為「原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其次為「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又依照我們之前有介紹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的文章(可參見 04 教育部新修正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已於113年3月8日施行囉!一文),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2條第5項規定:「本法(性平法)第37條第3項及本準則第30條第3項所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下篇筆者會詳細解說各款事由)

​1.性平會或調查小組組織不適法。​

2.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3.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4.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

5.有證據取捨瑕疵而影響事實認定。

6.其他足以影響事實認定之重大瑕疵。

此一規定即具體列舉出「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事由共計有六種,其中就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事由,依筆者經驗是最常見被申復審議小組認定「申復有理由,應重新調查」的事由,因這幾款事由的程序瑕疵往往嚴重影響當事人的權益。

因此,若要提起「申復」,可以先從這幾款事由著手,找尋原調查小組(或調查報告)可能存在的程序上瑕疵,就有重獲重新調查的機會。不過,筆者在這邊想特別提醒,「重新調查」僅是另組成一組新的3人或5人調查小組(非原調查小組成員)就案件事實重新調查(訪談),但調查結果不一定會與原調查結果不同,也可能經過重新調查後,與原調查結果(或懲處建議)相同

又筆者想特別補充一點(筆者的話好多XD),提起申復程序於法律上並不限定為一次,所以校園性別事件經重新調查後,當事人若對於這個調查結果不服時,可以再度提起申復,而申復審議小組若認為申復有理由時,亦可能作出「性平會應重新調查」之決定,所以一個性別事件可能反覆經過很多次的調查才會結案。

以筆者自身經驗,曾經擔任過某校園性別事件的第四次調查小組委員,此案已歷經三次重新調查程序,且每次調查結論皆不相同,由此可見這是極具爭議的重大案件。

(下篇筆者會詳細說明本準則第30條第3項各款事由,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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