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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當傷害來自校外:校園性平風暴中的程序兩難(中)(通報義務-其他)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2026/03/20蕭逸華律師撰文
# 當傷害來自校外:校園性平風暴中的程序兩難(中)
在上篇中,我們談論了在校園圍牆內,那清晰可見的通報責任。但現實,往往比法條更複雜。當傷害的來源,變得模糊;當事件的樣態,不再是典型的性侵害,那24小時的倒數計時器,是否依然在我們耳邊,滴答作響?這篇文章,將帶你走進校園性平事件中,那些更細微,也更常被忽略的灰色地帶。
第四類:通報的延伸與例外
Q5:如果學校是從社會局(保護資訊系統)那裡,才得知學生被性侵,還需要再通報一次嗎?
這是一個行政人員最常遇到的困惑。你以為,既然社政系統已經知道了,學校就不需要再多此一舉。你錯了。這兩條通報線,是獨立運作,且必須並存的。
【身歷其境】你是一位學務主任。你在週五下午四點,收到了一份來自社會局的「性侵害事件知會表單」,上面寫著,你學校的兩位學生,涉及一起性侵害案件。你心想,既然社會局都知道了,校安通報,等下週一上班再處理吧。在那一刻,你就已經,違反了規定。法律的規定是:從你「知悉」(收到知會單)的那一刻起,24小時的倒數,就重新開始了。你必須,立刻,登入「校安通報系統」,將這起事件,「補通報」上去。因為,社政系統的介入,是為了提供被害人保護與輔導;而教育系統的介入,是為了啟動校園內的調查、懲處與安全維護。兩者,缺一不可。
Q6:如果被害人未滿18歲,但發生的只是「性騷擾」或「性霸凌」,也需要社政通報嗎?
答案是:**是,必須通報。** 這是最多人忽略,也最容易因此受罰的環節。很多人以為,只有「性侵害」才需要通報社會局。但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任何對兒少的身心虐待行為,都應通報。
【身歷其境】你是一位導師。你班上的女孩,被男同學惡意地,在聯絡簿上畫滿了性器官的圖案。你覺得這只是「性騷擾」,於是,你只做了校安通報。你錯了。因為你的學生未滿18歲,這起「性騷擾」,同時,也構成了對兒少權益的侵害。你,或學校的權責人員,在進行校安通報的同時,也「必須」,向社會局,進行社政通報。這不是選擇,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
第五類:不同事件樣態下的通報責任
現在,讓我們來玩一場更複雜的「情境問答」。假設你是一位學校的輔導老師,一個學生在諮商中,向你透露了秘密。你的通報責任,會因為秘密的內容,而有不同嗎?
Q7:如果學生透露的是「校園性騷擾」?
你必須通報。因為,你身為學校的教職員工,只要知悉「校園」性別事件,就有通報義務。如果學生未滿18歲,你還必須同時進行社政通報。
Q8:如果學生透露的是「校園性霸凌」?
答案同上。你必須通報。因為,這依然是發生在「校園」的性別事件。如果學生未滿18歲,同樣,必須進行社政通報。
Q9 & Q10:如果學生透露的是,她正與一位「老師」,發展著一段「違反專業倫理」的親密關係?
你,更必須,立刻通報。這是所有樣態中,最需要被警惕,也最需要被揭露的。因為,它涉及了最嚴重的「權力不對等」。你,身為學校的一員,有責任,保護學生,免於被任何濫用權力的成年人所傷害。
【身歷其境】一個高二的女孩,在諮商中,害羞地,對你分享了她與一位年輕男老師之間的「秘密戀情」。她說他們是真心相愛的。在那一刻,你的心中,警鈴必須大作。這不是「愛情」,這是法律上最典型的「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你必須,放下你對「愛情」的所有想像,回歸你身為「教育人員」的法律角色,立刻,進行通報。
別讓你的「專業判斷」,凌駕於「法律規定」之上
最後,請務必記住:在這張由法律織成的、保護校園安全的大網中,通報,是唯一的、標準的動作。它不因事件的樣態而有所不同,更不因你的個人判斷而有所轉圜。
不要再問「這樣,算是嗎?」,不要再想「這樣,有必要嗎?」。當你開始猶豫時,你就已經,站在了違法的邊緣。通報,是你唯一的,也最安全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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