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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當傷害你的人沒有穿制服:校園性平的受理迷思(下)(受理程序-其他)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2026/03/20蕭逸華律師撰文

# 當傷害你的人沒有穿制服:校園性平的受理迷思(下)

在前兩篇中,我們探討了關於「時間」與「場域」的迷思。但現實中,最令人困惑的,往往是「人」。當那個傷害你的人,他不是穿著教師制服的老師,也不是穿著校服的學生,他可能是每天接你上下學的校車司機,是熱心指導你的社團教練,甚至是校門口那位和藹的保全伯伯。在這種情況下,這,還算是「校園」性別事件嗎?學校,還會受理嗎?

第五類:非典型行為人身分的認定

Q10, Q11, Q12:校車司機、保全、外聘教練,他們算是「學校的人」嗎?

答案是:**算!** 這是《性平法》最重要的精神之一:**身分的認定,是看「功能」,而不是看「名份」。**

【身歷其境】你是一個高中生。每天,你都搭乘由教育局統一外包的特教學生交通車上下學。在車上,那位司機伯伯,總會藉口幫你調整座位,對你做出一些不經意的、卻讓你很不舒服的碰觸。你向學校反應,學校卻說:「司機不是我們學校的員工,我們管不到。」他錯了。法律的認定是:只要這個人,是在學校場域內,「固定或定期」地執行學校相關事務(無論是教學、輔導、還是庶務),他,就符合《性平法》中「職員、工友」的定義。無論他是教育局聘的、學校外包的、甚至是家長會自己長期聘請的,只要他在你的校園裡,為學生提供服務,他就必須,受到《性平法》的規範。你的學校,就「必須」受理你的申請。

Q13:那如果是校外的房東、店家老闆呢?

答案是:**學校性平會「不受理」,但學校「不能不管」。**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別。

【身歷其境】你是一個大學生,你在校外的租屋處,被房東言語騷擾。你向學校的性平會提出申請。性平會,依法,會回覆你「不受理」,因為房東,並不符合性平法中任何一種行為人身分。但是!事情並沒有結束。學校,身為你的主管機關,依然有「保護你的義務」。他們「必須」:

  1. 為你提供必要的心理諮商與輔導。
  2. 主動「協助」你,向騷擾你的人,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例如,向當地的警察局或社會局)。

學校不能調查你的房東,但他們,不能對你的痛苦,置之不理。

第六類:司法與行政的雙軌競合

Q15:如果我們已經私下和解了,我還可以申請調查嗎?

答案是:**當然可以。** 你的「原諒」,不等於學校的「結案」。

【身歷其境】在事件發生後,行為人的父母,帶著他,登門道歉。他們賠償了你的醫藥費,你也簽下了一份和解書。你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但幾週後,你越想越不對勁,你覺得,你不能就這樣算了。你向學校提出了調查申請。學校,**必須受理**。因為,學校性平會的調查,處理的是「行政責任」,這與你們之間的「民事和解」,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你們的和解,只會成為日後,學校性平會做成「懲處建議」時的參考,但它,絕不能,成為阻擋調查啟動的理由。

Q16 & Q17:如果案件已經在打官司了,甚至,法院都已經判決了,學校還可以調查嗎?

答案是:**可以,而且,必須調查。**

【身歷其境】你,身為行為人,因為這起事件,正在跟對方打刑事官司。你向學校主張,既然法院在審了,學校的調查,應該要暫停,等法院判決再說。你錯了。法律的規定是:「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因為,法院,審的是你的「刑事責任」(你要不要坐牢);而學校,查的是你的「行政責任」與「教育責任」(你該不該被退學?你適不適合繼續待在這個校園?)。這兩條軌道,是完全獨立,且必須「同時並行」的。即使最後,法院判你無罪,學校,依然可以,根據自己的調查結果,對你做出退學或解聘的處分。

別讓複雜的身分,成為你沉默的藉口

最後,請務必記住:無論傷害你的人,是誰;無論這件事,是否已進入司法程序,那張名為《性平法》的保護網,都始終,為你而開。

不要因為行為人身分的複雜,而放棄了你求助的權利。勇敢地,向學校提出你的申請。即使他們沒有管轄權,他們,也有責任,為你,指出那條通往正義的、正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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