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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是誰在決定你的命運?揭開性平調查小組的神秘面紗(一)(調查處理流程)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2026/03/20蕭逸華律師撰文
# 是誰在決定你的命運?揭開性平調查小組的神秘面紗(一)
在那場名為「性平調查」的風暴中,你的人生,彷彿被交到了三個陌生人手上。他們是誰?他們來自哪裡?他們憑什麼,來決定你的清白,或你的罪責?你可能覺得,這一切,都像一個不透明的黑箱,你只能被動地,接受他們的審判。但你不知道的是,法律,早已對這個「黑箱」的組成,設下了最嚴格、最精密的規範。這篇文章,將為你,揭開這三位「法官」的神秘面紗。
第一類:調查的唯一掌權者——性平會與調查小組
Q:案件受理後,到底是誰在調查?導師?系主任?還是校長?
答案是:**都不是。** 法律用最絕對的文字,劃下了一道不可逾越的紅線:**「依法只有學校性平會有權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身歷其境】你是一位系主任。你系上的A老師,被指控性騷擾B學生。你覺得,這有損系譽,你想在事情鬧大前,「私下了解一下」。於是,你分別找了A老師和B學生來「聊聊」。你以為,這是在「解決問題」。你錯了。你的「聊聊」,在法律上,就是一個「無效的調查機制」。你所做的任何紀錄,都不能成為證據;你得出的任何結論,都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你唯一該做的,是立刻,將這件事,交給你學校的「性平會」,然後,徹底放手,不聞不問。
而性平會,通常會再成立一個三到五人的「調查小組」,來專責執行調查。這三個人,才是真正,能決定你命運的人。
Q:那調查小組,都是些什麼人?都是學校自己人嗎?
這,就是法律最關鍵的防弊設計。調查小組的組成,會因為「行為人」的身分,而有天壤之別:
【情境一:行為人是「學生」】學校「可以」決定要不要成立調查小組。如果成立,成員「可以」是學校老師,也「可以」外聘。這給了學校較大的彈性。
【情境二:行為人是「老師」或「職員」】這時,法律的警鈴,就大響了。為了避免「師師相護」、「官官相護」,法律「強制規定」:學校「應」成立調查小組,而且,成員「均應全部外聘」。
什麼是「全部外聘」?就是這三位調查委員,沒有任何一個人,是你學校的員工。他們可能是別校的教授、是律師、是心理師,甚至是學校性平會的外聘委員。他們與你的學校,沒有任何直接的利害關係。這,就是法律為了確保「公正」,所設下的、最根本的防火牆。
第二類:調查小組的黃金組成比例
Q:這三個人,是隨便找的嗎?他們的資格,有什麼規定?
當然不是。這三位「法官」的組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黃金比例」,缺一不可:
- 性別平等意識:這是最基本,也最抽象的要求。他們必須認同性別平等的價值。
- 女性不得少於1/2:三個人的小組,至少要有兩位是女性。這是為了確保調查的視角,不會過於單一。
- 專業人才庫成員不得少於1/3:三個人的小組,至少要有一位,是來自教育部或地方政府認證的「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庫」的專家。他們是專家中的專家,是確保調查品質的靈魂人物。
【身歷其境】你是一位行為人。在訪談時,你發現,對面的三位委員,竟然都是男性。在那一刻,你就可以,也應該,立刻,向承辦人員提出程序異議:「依據性平法規定,調查小組的女性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今日的委員組成,似乎不符規定。為確保調查的合法性,我請求暫停訪談。」你的這個主張,絕對站得住腳。一個從組成上就違法的調查小組,它做出的任何結論,都可能,在日後的申復程序中,被輕易推翻。
第三類:特殊情況下的成員配置
除了黃金比例,法律還針對幾種特殊情況,設下了更細膩的規定:
Q:如果被害人和行為人,是不同學校的學生,怎麼辦?
法律規定,調查小組中,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這是為了確保,調查的過程,能充分考量到被害人學校的文化與特殊情況,並給予被害人,最直接的支持。
Q:如果當事人,是特教生或身心障礙學生,怎麼辦?
這時,法律會為調查小組,再配備一位最重要的「翻譯官」。調查小組中,就「必須」有一位,是具備特殊教育專業的委員。他/她的存在,是為了確保,這個孩子的「不一樣」,能被正確地理解,而不是被錯誤地,當成有罪的證據。
別讓你的命運,被一個不合法的「黑箱」所決定
最後,請務必記住:你有權利,知道是誰在調查你。雖然你無法選擇委員,但你有權利,去檢視這個調查小組的「組成」,是否合法。
在走進那間會議室前,勇敢地,向學校,提出你的疑問。確保那三位即將決定你命運的人,是法律所認可的、真正的「法官」,而不是一群臨時拼湊的、不合法的「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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