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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朋友欠錢不還怎麼辦? (準備資料篇)
2024/06/09 鄭育庭律師撰文
「借錢給朋友」的法律關係,就是我們一般常聽到的「借貸(關係)」,如果已經借了錢給朋友,而事後以「法律途徑」要求朋友還款(當然也是有人不走法律途徑?走地下…),會需要證明雙方成立「借貸關係」。
那我們先來認識「借貸契約」是什麼?以及他的「法律要件」有哪些?這樣我們借錢給朋友之前,要特別留意是否已經做足了這些要件,以自保自身權益。
一、認識「借貸契約」及準備資料:
民法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
由上可知,最重要的就是: 借據(書面)+金錢交付
依上述之最高法院見解,就「借貸關係」著重的是「書面約定」(意思合致)及「金錢的交付」,這樣法院才認定雙方的借貸關係成立。
所以,當我們(忍痛)掏錢出來要借給朋友之前,請先確認是否保留你與朋友間的書面資料(舉例:借錢的Line對話紀錄、借據、借貸契約等)及金錢交付證明(舉例:轉帳證明、現金收款簽名等),這些資料皆備齊,才算是有完整的借貸關係證明,來日如果朋友欠款不還錢,能用這些證據追償。
萬一,你太晚看到這篇文章沒有備齊上述資料,也別心灰意冷,可以找專業律師諮詢,或許能從「其他證據」間接證明你們之間的「借貸關係」,並要求償還借款跟利息,所以說千萬不要輕易放棄啊~
二、借貸契約(借據)該寫什麼?
這邊順便補充說明「利息」計算方式:
民法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民法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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