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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當警察和學校同時找上門:揭開性平調查小組的神秘面紗(十)(調查處理流程)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2026/03/20蕭逸華律師撰文
# 當警察和學校同時找上門:揭開性平調查小組的神秘面紗(十)
在那場風暴中,你可能同時收到了兩封信。一封,是來自學校性平會的訪談通知;另一封,是來自警察局的到案說明通知書。你徹底慌了。你不知道,這兩件事,是什麼關係?你該先去哪一個?你在一邊說的話,會不會被另一邊拿去當證據?你覺得,自己像一個被兩條戰線同時夾擊的士兵,腹背受敵,動彈不得。
你以為,這是一場混亂的戰爭。但你不知道的是,在法律的世界裡,這其實是兩場,在不同宇宙中,同時進行的、完全獨立的戰爭。這篇文章,將為你,揭開「司法程序」與「行政調查」之間,那最令人困惑,也最重要的平行時空。
第二十四類:兩條永不交集的平行線
Q:如果被害人已經去警察局報案了,學校的調查,可以等司法結果出來再說嗎?
答案是:**絕對不行。** 這是行政人員最常犯的錯誤,也是最容易導致懲處的誤區。法律的規定是:「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身歷其境】你是一位性平會承辦人。你受理了一起師生間的性侵害案件。你得知,被害人已經向警方提告,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你心想,既然法院會判,那我們學校,就等判決結果出來,再決定怎麼處理吧。你錯了。你必須,立刻,組成調查小組,啟動學校的調查程序。因為,這兩條軌道,追求的目標,完全不同:
- 司法程序(法院):處理的是「刑事責任」。它要問的是:「這個人,該不該去坐牢?」它使用的是最嚴格的證據標準。
- 行政調查(學校):處理的是「行政責任」與「教育責任」。它要問的是:「這個人,還適不適合待在這個校園?」它使用的是相對寬鬆的證據標準。
這兩條軌道,是完全獨立,且必須「同時並行」的。任何以「等待司法結果」為由,而拖延性平調查的行為,都是明確的違法。
Q:如果法院都已經判決了,學校還可以再查一次嗎?
答案是:**可以,而且,必須查。**
【身歷其境】你是一位行為人老師。你因為被指控性侵害,而打了一場官司。最終,法院因為「證據不足」,判你「無罪」。你拿著這份無罪判決書,回到學校,你以為,你終於可以,洗刷所有的冤屈。但你收到的,卻是學校性平會的調查報告,上面寫著「性騷擾成立,建議解聘」。你覺得,這太荒謬了!法院都說我無罪了,學校憑什麼還能懲罰我?
因為,法院的「無罪」,可能只是代表,你的行為,沒有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刑事犯罪標準。但它,不等於,你的行為,沒有違反《性平法》中,對於「性騷擾」或「違反專業倫理」的定義。學校,依然可以,也應該,根據自己的調查結果,對你做出行政上的懲處。這兩件事,完全不衝突。
第二十五類:當事人權益的最終保障
Q(續):那學校的調查報告,在法院上,有用嗎?
答案是:**非常有用。** 法律規定:「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身歷其境】你是一位被害人。在刑事法庭上,因為證據的嚴格要求,你可能很難,讓法官相信你。但是,你手中,有一份學校性平會做出的、認定「行為屬實」的調查報告。你的律師,可以將這份報告,呈報給法官。法官,雖然不受這份報告的拘束,但他「必須」,將這份由三位專業委員,經過幾個月的訪談與調查,所做出的專業判斷,納入他形成心證的、重要的參考。這份報告,雖然不能決定判決,但它,是你說服法官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
Q:在懲處下來前,我還有說話的機會嗎?
答案是:**有,而且,這是法律給予你,最重要的程序保障。**
【身歷其境】無論你是行為人還是被害人,在學校的懲處權責單位(例如,教評會、獎懲會)做出最終的懲處決議前,他們,「必須」,給予你「陳述意見」的機會。行為人,可以為自己進行最後的答辯;被害人,可以對懲處的輕重,表達自己的感受與期望。這個程序,是確保最終的懲處,能最大程度地,兼顧到雙方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
別讓平行的時空,混淆了你的戰場
最後,請務必記住:司法,是司法的戰場;學校,是學校的戰場。這兩場戰爭,雖然源於同一件事,但它們的規則、目標、與輸贏的定義,完全不同。
搞清楚你現在,身在哪一個戰場,並為這個戰場,制定最適合的策略。不要用法院的邏輯,去打學校的仗;也不要用學校的期待,去應對法院的審判。這,是在這兩個平行的時空中,保護你自己,最基本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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