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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翻案的權利(三):申復之後,是終點還是新的起點?(申復篇)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2026/03/20蕭逸華律師撰文


# 翻案的權利(三):申復之後,是終點還是新的起點?

你,終於等到了那封「申復決定書」,上面寫著「申復有理由」。那一刻,你彷彿聽見了正義的鐘響。你以為,這代表著案情將徹底逆轉,沉冤即將昭雪。但你很快就發現,事情沒那麼簡單。申復成功,不等於直接改判,而是為你爭取到了一次「重來」的機會。而這個「重來」,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模式。

第五類:勝訴後的岔路——「重為決定」vs.「重新調查」

你的申復勝利,會將案件導向兩種截然不同的未來。搞懂它們的差別,至關重要。

【路徑一:重為決定】—— 判決重寫,但事實不變

這意味著申復審議小組認為,原來的「調查過程」沒有大問題,但學校最後做出的「懲處或處置」有問題。

【身歷其境】行為人對被害人有嚴重的性霸凌行為,調查報告也認定屬實。但學校的獎懲會,最後卻只給了行為人一支申誡。被害人提出申復。申復小組認為,調查本身沒錯,但「懲處明顯過輕」,與行為的嚴重性完全不成比例。於是,他們做出「申復有理由」的決定,要求學校的獎懲會「重為決定」——也就是根據「同樣的事實」,做出一個「更合理的懲處」。

【路徑二:重新調查】—— 推倒重來,事實可能改變

這是更徹底的翻案。它意味著申復審議小組發現,原來的調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或者出現了「足以影響認定的新事實、新證據」。

什麼是「重大瑕疵」?法律列舉了幾種情況:

  • 調查小組的組成不合法。
  • 沒有給其中一方陳述意見的機會。
  • 有該迴避的委員卻沒有迴避。(例如,行為人的導師擔任調查委員)
  • 有該調查的證據卻沒有調查。(例如,被害人請求調閱關鍵監視器,調查小組卻拒絕)
  • 證據的取捨有問題,影響了事實認定。

【身歷其境】行為人被認定性騷擾成立,但他提出申復,主張其中一位調查委員是被害人的好友,卻沒有迴避。申復小組一查,發現屬實。這就構成了「應迴避而未迴避」的重大瑕疵。於是,申復小組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學校必須「另組一個全新的調查小組」,將整個案件,從頭到尾,再查一次。原來的調查報告,等於作廢。

第六類:永不結束的迴圈?——當你對「新結果」再不服

這是一個最關鍵,也最容易走錯的程序陷阱。

【身歷其境】經過了「重新調查」,學校做出了「新的處理結果」。但你,對這個「新結果」,依然不服。你心想:「我已經申復過了,這次我應該可以直接去提申訴或行政訴訟了吧?」

答案是:不行!

法律規定,無論是「重為決定」還是「重新調查」後產出的「新結果」,它本身就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如果你對它不服,你「必須」,再走一次完整的「申復」程序。你不能跳過申復,直接進入下一個救濟管道。

這就像遊戲裡的存檔點。你讀檔重來,打出了一個新的結局,但如果你對這個新結局不滿,你必須先在遊戲內選擇「再次挑戰」,而不能直接關掉遊戲去找遊戲公司投訴。


別讓你的權利,在最後一哩路睡著了

申復,不是萬靈丹,但它是確保程序正義的堅實防線。它給你的,可能不是一次性的勝利,而是確保你能在一場公平的遊戲中戰鬥的權利。理解申復後的每一步,才能讓你穩穩地走向正義的終點,而不是在複雜的法律迷宮中迷失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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