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Greenstone Law Firm

22 案例改編分享22-生生案(欺負)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2026/03/22蕭逸華律師、鄭育庭律師共同撰文


我以為他只是愛掉東西,直到我發現他的努力被人當成垃圾丟掉

身為父母,我們總是在開學前,帶著孩子精心挑選文具。那支他最喜歡的自動筆,那本封面酷炫的筆記本,都承載著我們對他新學期的期許。當孩子回家說「東西不見了」時,我們總以為他只是粗心大意。我們從未想過,有一種霸凌,它專門針對孩子珍視的物品,將他的寶物,變成一場惡意遊戲的道具,也將他的努力,輕易地,一筆勾銷。

這篇文章,是一個關於「惡作劇」如何演變成最直接的財產侵害,以及一個孩子的安全感,如何在一次次「被掠奪」中,被徹底摧毀的真實故事。它不只是一個校園霸凌案件,更是對那份以「好玩」為藉口、行「欺負」之實的集體惡意,最沉痛的控訴。

一場名為「玩笑」的掠奪:當你的所有物,成了他們的遊樂場

我的兒子小翔(化名),是個愛惜物品的孩子。他總是把鉛筆盒整理得井井有條。然而,這份整潔,卻成了班上「破壞王」阿強和他的朋友們,最感興趣的目標。

起初,只是「藏東西」的遊戲。小翔的鉛筆盒會突然消失,然後在下課後,出現在教室的某個角落,比如垃圾桶旁邊,或是某個女同學的抽屜裡。阿強會笑著說:「跟你玩捉迷藏啊,你真遜,找這麼久!」

漸漸地,遊戲升級了。他們不再只是藏,而是開始「研究」。小翔那支他存了很久零用錢才買的自動筆,會被拆解成一堆零件,散落在桌上。阿強會說:「我想看看裡面長怎樣,幹嘛這麼小氣!」小翔的美術作品,會被畫上幾撇鬍子;他的作業本,會被當成傳球的飛盤。每一次,都伴隨著阿強那句「開個玩笑而已,幹嘛當真!」

最殘酷的,是那次自然課報告。小翔花了好幾個晚上,精心製作了一份昆蟲觀察報告,裡面貼滿了他自己拍的照片和手繪的圖。報告交出去前,他放在抽屜裡。等他從廁所回來,報告已經不見了。他急得快要哭出來,阿強卻和朋友們在教室後方,指著窗外大笑。原來,他們把小翔的報告,折成了紙飛機,從四樓的教室,射向了操場。看著那份在風中翻滾、最後掉進水溝裡的「紙飛機」,我的兒子,徹底崩潰了。

法律的冰與火之歌:當「只是好玩」,成為霸凌的鐵證

在學校的調查會議上,阿強的家長,輕描淡寫地說:「小孩子嘛,就是愛玩!」「我兒子只是好奇心比較重,又不是故意的!」「不就是一本作業本嗎?再寫就有了,有這麼嚴重嗎?」

這就是法律的冰冷之處:它告訴你,這不是「玩」,這是最典型的「欺負」。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四條,霸凌是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其他方式,…對他人故意為…欺負…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法律制裁的,不是「好奇心」,而是那份「故意」透過損壞、藏匿他人財物,來獲得樂趣的「欺負」行為。你口中的「只是好玩」,在法律上,是創造「敵意環境」的明確手段。被毀掉的作業和文具,是「財產上之損害」;孩子為此付出的心血和感受到的恐懼,是「精神上之損害」;報告被毀導致無法繳交,更是直接「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法律的溫暖,在於它終於看見了那些被藏起來的鉛筆盒和被撕毀的作業本背後的眼淚。它告訴我的兒子,也告訴全世界,你的努力和你的財物,都值得被尊重。

一個讓所有父母崩潰的靈魂拷問

當我,身為母親,看著兒子每天放學回家,第一件事就是檢查書包,把所有文具都拿出來,一件一件地點收。他開始用最破舊的鉛筆,把新買的文具都藏在家裡,不敢帶去學校。他對我說:「媽,妳可以幫我把作業拿去影印一份嗎?我怕…又會不見。」此刻,一個讓我感到無比心痛與憤怒的靈魂拷問,是否正將我徹底擊垮?

「我該如何向學校申訴,我的孩子正在被『惡作劇』霸凌?當我拿著一支被拆壞的筆或一本濕掉的本子去找老師,會不會被認為是小題大作的『怪獸家長』?當對方家長只是說『我賠你錢就是了』時,我要如何告訴他,他兒子毀掉的,不只是一份報告,而是我孩子對學習的熱情與對人的信任?」

這個問題,是所有面對這種「財產侵害」霸凌的家長,心中最深的無力感。它讓我們痛苦地意識到,我們能給孩子買新的文具,卻無法修復他那顆受傷的心。

走過風雨,我們必須告訴孩子:你的努力,不容踐踏

親愛的家長,這個故事沉痛地提醒我們,針對個人財物的欺負行為,是一種直接且極具傷害性的霸凌。它不僅造成財產損失,更是否定受害者的努力與心血,讓他對校園環境產生巨大的不安全感。

若您的孩子也不幸遭遇這樣的風暴,請務必給他一個最堅定的支持,告訴他:「這不是你的錯,是他們不懂得尊重別人的東西。你的努力,非常珍貴。」勇敢地拍照存證,記錄下每一次的損失,並向學校提出檢舉。在這場對抗「破壞王」的戰爭中,我們身為父母,必須成為孩子最堅固的保險箱,陪他們一起,捍衛自己勞動成果的尊嚴。

#校園霸凌 #欺負 #財產損害 #惡作劇 #這不是玩笑 #家長必讀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