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Greenstone Law Firm
255 風暴的開端:當「暫時停聘」的通知書送達【中篇】(暫時停聘篇)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2026/03/28蕭逸華律師撰文
我以為我已被定罪,沒想到,這只是程序的「上半場」
第一章:教評會的「初步判斷」——它不是事實的審判庭
老師,當您被通知將召開教評會審議您的「暫時停聘」案時,您可能會感到恐慌,覺得自己即將面對一場審判。請務必釐清一個關鍵概念:在這個階段,**教評會不是「事實調查庭」,而是一個「風險評估小組」**。
根據**教育部113年4月30日的函釋**,教評會在此階段的任務,並非去調查事件的真相——那是後續性平會的專業職責。教評會的審議,僅是基於「公益考量」,就現有的初步資料(如檢舉內容、通報事由等),去判斷兩件事:
- 情節是否重大?
- 您是否有「離開教學現場之必要」?
這是一個基於「預防原則」的決定。教評會的委員們,並不是在認定您「有罪」或「無罪」,而是在權衡「讓您繼續教學可能產生的風險」與「讓您暫時停聘對您造成的權益損害」之間,做出一個符合公共利益的初步裁決。因此,您在教評會上的陳述,重點不應放在鉅細靡遺地辯解事件始末,而是要針對「是否有停聘之必要性」來進行說明。
第二章:您的發聲權——在教評會上,我能說什麼?
即使教評會不負責事實認定,您依然擁有最基本的「陳述意見權」。根據**教育部99年的函釋**,教評會審議時,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這是一個您絕對不能放棄的權利。
那麼,您該說什麼?重點應圍繞在「停聘的必要性」上。您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準備:
- 反駁情節的嚴重性:說明檢舉內容與《教師法》第14、15條所定的「解聘」要件,尚有很大的差距。
- 說明無隔離之必要:強調您在校期間,一向遵守專業倫理,並無影響調查、接觸證人之可能。若學校已採取其他措施(如調整課務、禁止接觸特定學生),您也可以此說明已無停聘的急迫性。
- 強調對學生的衝擊:若您是畢業班導師或擔任重要課程,可以說明驟然停聘,將對學生的受教權造成重大影響。
請記住,根據**教育部101年的函釋**,您陳述的範圍,僅限於「停聘」本身,不涉及事實的辯解。這是一場關於「程序」的攻防,而非「實體」的審判。同時,教評會也可以邀請性平會人員列席,說明案件的基本狀況(如是否受理),以利他們做出判斷。
第三章:如果教評會決議不停聘,我就安全了嗎?——「新事實、新證據」的逆襲
假設您成功地在教評會上說服了委員,他們做出了「暫時不停聘」的決議。您是否就能高枕無憂了?答案是:不一定。
這裡,法律留下了一個「但書」。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如果在教評會做出不停聘決議後,性平會在後續的調查過程中,「發現了新事實或新證據」,並且認為這些新東西,足以改變當初的判斷,而有暫時停聘的必要時,案件可以再次送回教評會。
什麼是「新事實、新證據」?這可以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定義,例如:
- 新事實:指處分作成後,事情的真實情況發生了改變(例如,出現了新的受害人指控)。
- 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但未被發現,或處分作成後才出現的證據(例如,一段新的錄音、一封新的對話截圖)。
在這種情況下,教評會「應即審議通過暫時予以停聘」。這意味著,只要性平會提出了足以影響原判斷的「新東西」,教評會再次啟動停聘程序的可能性就會非常高。
因此,即使您暫時躲過了停聘,也絕不能掉以輕心。真正的戰場,在於後續的性平會調查。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們將探討當調查結束後,無論結果如何,您的處境又將面臨何種轉變,以及「暫時停聘」的終點,究竟在哪裡。
#教師法 #暫時停聘 #教師法22條 #性平事件 #教評會 #新事實新證據 #教師權益 #陳述意見權
返回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