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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校園霸凌新法大解析 Part 7(程序介紹-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2026/04/3蕭逸華律師、鄭育庭律師共同撰文
【校園霸凌新法大解析 Part 7】
象牙塔內的戰爭:新法如何處理「大學教授對學生」的霸凌?
當霸凌發生在學術的最高殿堂——大學,施暴者是手握分數、學位與未來推薦信的指導教授時,該怎麼辦?113年的新法,特別為這種權力極度不對等的「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設立了一套專屬的、更為嚴謹的調查處理程序。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這套程序的四大特點,讓您知道在面對學術權威的壓迫時,法律為您提供了哪些特殊的保護。
一、誰來處理?——仍由「防制委員會」,但程序更嚴格 (新法第51條)
首先,與高中以下「師對生霸凌」案件會被移送到「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不同,大學的師對生霸凌案件,仍然是由學校的**「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來主導處理。
但是,從受理的那一刻起,它走的程序就和「生對生」案件完全不同了。
【重點】大學的師對生霸凌,**沒有「調和」這個選項**。一旦學校的審查小組決議受理,案件就會在7個工作日內,直接組成「調查小組」,進入最嚴肅的「調查」程序。
二、誰來調查?——最高規格的「全外聘」調查小組 (新法第52條)
這是大學師對生霸凌調查程序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保護機制!
負責調查的「調查小組」(3人或5人),其成員有兩大強制規定:
- 100% 全外聘:調查小組的成員,**必須全部**從校外聘請。這意味著,調查過程中,**不會有任何一位**該校的老師、職員或主管參與其中。這從根本上杜絕了「同事查同事」、「學弟查學長」的官官相護可能。
- 必須有法律專家:調查小組中,**至少要有一位**是法律領域的專家學者。這確保了調查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對權力不對等關係的專業判斷。
【白話總結】新法深知大學學術圈人際關係複雜,因此直接規定,調查教授的團隊,必須是「完全的外部人」。這是對被霸凌學生最堅實的程序保障。
三、調查報告的效力:學校必須尊重調查結果 (新法第52條)
由「全外聘」調查小組做出的調查報告,具有極高的公信力。新法規定:
**學校對於師對生霸凌事件的「事實認定」,應依據調查小組的調查報告。**
白話文:學校的防制委員會或教評會,不能隨意推翻外部專家們辛苦調查後認定的「事實」。例如,調查報告認定「教授確實有濫用權力、構成霸凌」,學校就不能自己說「我們認為這只是指導嚴格,不構成霸凌」。他們必須在這個「事實」的基礎上,去進行後續的懲處審議。
四、後續處理與救濟:與教師法連動的嚴肅後果 (新法第54、55、56條)
調查確認霸凌成立後,學校會根據情節輕重,將案件送交「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審議,並可能做出以下處理:
- 一般懲處:依據學校章則或聘約,做出申誡、記過等處分。
- 嚴重懲處:如果霸凌情節重大,達到《教師法》規定的程度,教評會可以審議做出**「解聘」**或**「終局停聘」**的決定。這個決定還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准。
救濟管道:
與「生對生」案件一樣,新法也為大學師對生霸凌的雙方,提供了不同的救濟路徑:
- 被懲處的教授:如果不服學校的解聘、停聘等決定,可以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被霸凌的學生:如果不服學校的最終處理結果(例如:認為懲處太輕),同樣可以依據新法第49條的規定,在收到通知後**30天內**,向**主管機關(教育部)**提出**「陳情」**。
【特別權利】新法第55條特別規定,被懲處的教授在進入教評會陳述意見前,**有權向學校申請提供調查報告**。這確保了他在為自己辯護前,能充分了解被指控的事實依據。
結語
新法第五章,為處於絕對弱勢的大學生與研究生,打造了一面堅實的法律盾牌。記住這套程序的四大關鍵:**1. 沒有調和,直接調查;2. 100%全外聘調查小組;3. 調查報告效力極高;4. 雙軌制的救濟管道。** 了解這些,能讓你在面對學術巨塔中的不公時,更有勇氣與智慧去尋求正義。
到此,我們已經介紹完了新法中,關於「生對生」與「大學師對生」霸凌的核心處理程序。下一篇文章,我們將進入**第六章「輔導及協助程序」**,探討在霸凌事件確認後,學校該如何進行後續的輔導與修復工作。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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