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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案例改編分享152-校事會議深度解析(二):專業辦案的全外聘調查小組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2026/04/7蕭逸華律師、鄭育庭律師共同撰文
校事會議深度解析(二):專業辦案的全外聘調查小組
第一章:調查小組的組成——【新法最大亮點:全部外聘】
根據《解聘辦法》第十六條,一旦校事會議決定要進行調查,就必須組成一個 3 人或 5 人的「調查小組」。其組成方式,與第一關的「受理審查會議」完全不同,也正是新法的精髓所在:
調查小組委員「應全部外聘」!
這句話代表,調查小組裡,不會有任何一位是該校的老師、行政人員或家長。所有成員都必須從主管機關(教育局)建立的「調查人才庫」中遴選。這個人才庫裡都是經過培訓的專業人士,例如:
- 法律學者專家(律師、教授)
- 教育學者專家
- 心理、輔導、社工領域學者專家
更重要的是,法律還規定,調查小組中「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這確保了調查過程的合法性與嚴謹性,能以法律的專業角度來檢視證據與事實。
【白話說】
這就像是家裡水管漏水,您不會找隔壁鄰居來修,而是會找專業的水電師傅。同樣地,調查老師是否不適任,新法認為應該交給一群與學校沒有任何瓜葛的「外部專業人士」來進行,他們就像是獨立的鑑識小組,只對事實與證據負責,不受校內人情世故的干擾。
第二章:調查小組的權力——他們能做什麼?
為了還原真相,法律賦予了調查小組相當大的調查權力。根據《解聘辦法》第十九條,他們可以:
- 訪談相關人員:可以訪談檢舉人(家長/學生)、行為人(被檢舉的老師)、證人(其他同學、老師)等所有可能知情的人。
- 全程錄音錄影:為了保障雙方權益,所有訪談都必須全程錄音或錄影,但受訪者自己不能私下錄。
- 要求提供資料:可以要求當事人或學校提供相關的文書、資料或物品。
- 進行觀課:如果案件涉及「教學不力」,調查小組可以實際進入教室「觀課」,親眼看看老師的上課狀況。
所有相關人員,包括學校和被檢舉的老師,都有義務配合調查。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小組可以直接依現有證據做成調查報告。
第三章:調查的產出——一份定調事實的「調查報告」
調查小組必須在 2 個月內(最多可延長 2 次,每次 1 個月)完成調查,並產出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調查報告」。
這份報告不是簡單的結論,而是詳盡的案情紀錄,根據《解聘辦法》第二十二條,內容應包括:
- 檢舉的案由
- 調查的過程(訪談了誰、看了什麼資料)
- 雙方當事人的說法
- 最重要的:「事實認定及理由」(根據所有證據,拼湊出事件的真相)
- 處理建議
這份由「全外聘」專家做出的調查報告,具有極高的公信力。法律規定,後續的校事會議、教評會,甚至是主管機關,在認定事實時,都必須依據或審酌這份報告,不能隨意推翻。
【本章總結與下回預告】
「全外聘調查小組」是教師法新制的心臟,它用「專業」與「外部」兩大支柱,撐起了整個調查程序的公正性與客觀性。它確保了事實的認定,不再是校內人士的「家務事」,而是一場嚴謹的專業判斷。
那麼,當這份沉甸甸的調查報告,送回到學校的「校事會議」手中時,會議將如何根據報告內容,決定老師的下一步命運?是該送去最終審判,還是給予輔導機會?
在下一篇文章《校事會議深度解析(三):審議與分流——決定老師命運的十字路口》中,我們將為您解析校事會議的五大決議,以及這些決議分別會將案件帶往哪個方向。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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