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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案例改編分享153-校事會議深度解析(三):審議與分流——決定老師命運的十字路口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2026/04/7蕭逸華律師、鄭育庭律師共同撰文

校事會議深度解析(三):審議與分流——決定老師命運的十字路口


第一章:審議的基礎——以調查報告為核心

校事會議在開會時,並不是天馬行空地討論,而是必須「依調查報告及其他具體證據,認定事實及作成決議」(《解聘辦法》第二十四條)。這意味著,會議的討論,必須緊緊圍繞著那份由外部專家撰寫的調查報告。

會議成員(校長、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外部專家)會詳細閱讀報告內容,並可以邀請調查小組的代表列席說明。在充分理解案情後,他們將透過投票,做出決議。

第二章:命運的十字路口——校事會議的五大決議

根據《解聘辦法》第二十五條,校事會議審議後,必須做出以下五種決議之一。我們可以把它們想像成五個不同的「分流閘門」:

閘門一:移送教評會(情節重大,直接審判)

如果校事會議認定,老師的行為涉及《教師法》中較嚴重的情節,例如:

  • 體罰或霸凌學生,有解聘必要。
  • 違反法規(如侵犯隱私、妨礙調查),有解聘或終局停聘必要。
  •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校事會議就會決議將案件直接移送給學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由教評會來審議是否要做出「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的決議。

【白話說】這是「重案組」路線。校事會議認為證據明確、情節嚴重,直接建議「起訴」,交由最終的審判庭(教評會)來判決。

閘門二:啟動輔導(教學不力,給予機會)

如果校事會議認定,老師的狀況主要是「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但評估後認為「有輔導改善之可能」,就會決議啟動「輔導程序」。

這時,學校會組成一個「輔導小組」,給予老師一段時間進行專業支持與改進。這個輔導程序,我們將在下一篇文章詳細介紹。

【白話說】這是「再教育」路線。校事會議認為老師的問題主要在專業能力,而非品德惡意,因此先不急著懲罰,而是給予一個「留校察看、接受輔導」的機會。

閘門三:移送考核會(情節輕微,行政懲處)

如果校事會議認定,老師的行為確實有錯,但還不到需要解聘或停聘的程度,只是構成了一般的行政違失,例如言詞不當但未達貶抑程度、管教方式偶有不妥等。

這時,就會決議將案件移送給學校的「成績考核委員會」(考核會),由考核會來審議是否要給予老師「申誡」或「記過」的行政懲處。

【白話說】這是「輕案組」路線。就像是交通違規開罰單,雖然有錯,但還不至於要吊銷駕照。老師的行為會留下紀錄,並可能影響年終獎金。

閘門四:移送教評會(教學不力,但無改善可能)

這是「教學不力」的特殊情況。如果校事會議認定,老師雖然是教學不力,但評估後認為「無輔導改善之可能」(例如老師因身心狀況已無法教學,或拒絕溝通),就會跳過輔導程序,直接將案件移送「教評會」審議解聘或不續聘。

【白話說】這是「教學不力」的重症路線。校事會議認為這位老師的教學問題已經病入膏肓,輔導也沒用,因此直接建議「放棄治療」,交由教評會處理。

閘門五:予以結案(查無實證)

如果調查報告顯示,檢舉的內容查無具體事證,或者老師的行為並未違反任何規定,校事會議就會決議「予以結案」,案件到此為止。

【本章總結與下回預告】

校事會議的審議與決議,是整個程序的中樞神經。它依據專業的調查報告,將複雜的案件進行「分流」,確保不同情節的案件,能進入到最適合的處理軌道,避免「殺雞用牛刀」或「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在這些分流中,「輔導程序」是新法中特別強調的一環,體現了「教育」而非僅是「懲罰」的精神。這個程序具體如何運作?如果老師輔導後還是沒改善,又會發生什麼事?

在下一篇文章《校事會議深度解析(四):教學不力怎麼辦?深入解析「輔導程序」》中,我們將專門探討這個給予老師第二次機會的「輔導」機制。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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