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Greenstone Law Firm
12 校園性別事件程序流程圖 (精美版)02 公益檢舉、調查機制
2025/09/26 鄭育庭律師撰文
之前的文章我們雖然已經有校園性別事件的流程了,這次提供內容更詳盡、完整的流程圖給大家!透過「校園性別事件程序」(精美版)流程圖,帶大家認識校園性別事件的「公益檢舉」及「調查機制」!

上一篇文章帶大家認識性平會的組成、審查小組的任務、「不受理」救濟機制,以及很重要的「24小時通報義務」!
咱們這一篇繼續往下看,性平會有一種非常獨特的啟動調查類型,那就是「公益檢舉」(噹噹噹~主角粉墨登場)
「公益檢舉」有何特殊之處呢?
它的出現就是在某些「公益性」極高的案件類型,即使疑似被害人不願提出調查申請(因有些被害人會害怕遭受報復或擔憂受不利對待等等不願出面),但學校性平會仍可以「公益檢舉」形式主動開啟調查程序!
.png)
那麼這種公益性極高的類型,是哪些呢???
筆者認為最常見的是涉及「師生」的案件,也就是疑似行為人為老師、疑似被害人為學生的校園性別事件(性侵害、性騷擾、違反專業倫理行為),此類案件因學生多半會礙於與老師間之「權勢不對等關係」(例如:可能是某教授的指導學生,畢業論文及學位掌控於教授手中),而遲遲不敢提出調查申請的情形。
若因被害人不願提出申請,學校知悉後也無法主動介入調查,這樣恐會影響校園性平友善環境,所以特別明訂此種「公益檢舉」類型,由學校性平會於知悉疑似性別事件後,得以決議是否主動開啟調查程序,而不再受限於疑似被害人之申請調查~
除了「師生」案件之外,像是涉及多數行為人及被害人的案件(例如:集體偷拍事件、網路散布猥褻照片等類型),因人數眾多、影響層面很廣,所以此種類型案件,學校也可以用「公益檢舉」主動開啟調查,以維護校園安全。
法條可以看到這邊: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8條第3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有下列情形,應由所設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經會議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以釐清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
一、二人以上被害人。
二、二人以上行為人。
三、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
四、涉及校園安全議題。
五、其他經性平會認有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之必要者。
接著,
是我們校園性別事件的重頭戲-「調查」機制(噹噹噹~主角再次粉墨登場)
於性平會受理案件之後(申請案/檢舉案),依法須組成3-5人的調查小組,由調查小組進行性別事件之調查,並作成認定事實及懲處建議。
需要特別注意調查小組之組成,依性平法第33條規定,需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有關調查專業人才庫資料查詢,可參閱歷史文章: 08 被惡意檢舉/申請性騷擾調查怎麼辦?(救濟程序篇02)https://gslawtw.com.tw/detail.php?id=26
摘錄重點內容:
如果是三人組成的調查小組成員,女性成員需要有2位,男性成員為1位,且三人之中必須至少有一人為「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要確認你這個案件的委員是否符合資格,可以到教育部的官方網頁: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7/m7_05_01_index ,輸入調查委員的姓名即可查找,也可以直接在公告的人才庫名單搜尋(資訊較新),若不知道委員姓名,可以參見調查報告最前頁,通常會載明此案件的調查委員姓名,若還是不知道,可以向承辦人詢問! )
再者,校園性別事件的「調查期程」,依性平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為2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1個月,最多兩次為限(也就是調查小組需要在2至4個月完成調查),但是實務上有時候會遇到人數較多、案情複雜的案件,還是會有超過調查期程的狀況,如果有超過4個月的情形,此一規定是訓示規定,即便超過時效規定,不會影響整體調查程序(換句話說,也就是不會構成違法調查事由啦)。

而調查小組於調查順序上面,通常會先訪談檢舉人/申請人,以釐清整體事實脈絡及訴求,之後才會是訪談疑似行為人,看看疑似行為人是否承認此一行為或是有何答辯的內容,若雙方的認知及說法差異極大,那麼調查小組可能會找相關人(也就是證人)進行釐清,或者到現場勘驗等等進行其他事證的調查。
這邊也要特別提醒,如果您是被通知需要到場接受訪談之疑似行為人,那麼依法您是有接受訪談的義務,千萬不要無故未到或拒絕到場,否則會有遭受1~5萬元裁罰的可能(荷包大失血)。
相關法規:
性平法第33條第5項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性平法第43條第4項
行為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不配合執行第二項序文、第二款、第三款之處置,或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
此外,調查小組有時候會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新事證,或者有新的被害人等等,需要釐清的事項,那麼可能會再次訪談檢舉人/申請人或疑似行為人,所以有時候的訪談不止一次,會分次進行訪談。
返回列表
